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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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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案【配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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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資料:市地重劃四至範圍/土地使用管制規範/最小配地面積標準

01面積標準

Com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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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276.6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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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東:特二號道路

西:泰山區明志路東側

南:輔仁大學及新莊中正路

北:貴子坑溪

有關本案分配作業,僅辦理涉及

塭仔圳(第一區)範圍內之土地

02土最小配地面積標準

Compass

03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土地調整分配原則經新北市政府市地重劃委員會 112年度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

◼工程進度

二:土地分配規定

01-重劃負擔比率

02-重劃負擔比率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總平均負擔比率係依據全區 公共設施負擔​及重劃費用負擔所計算之平均數。

◼個人應分配面積,因重劃前後地價高低、街廓 深度、分配面​寬及臨路條件(包含正面道路寬度 及位於側街18M範圍內)不​同,非全區固定比率

03-歸戶原則

◼土地所有權人歸戶原則:

重劃土地分配之歸戶,以重劃前土地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 號、人數、權屬狀態他​項權利設定及其他登記【如信託或限 制登記】情形相同者,為同一歸戶辦理分配。

04-原位次分配

  • 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 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

05-同一宗土地跨分配線二側

  • 同一宗土地跨分配線二側各側已達最小分配面積 於分配線二個別分配一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 ​向面積較大之一側合併分配

06--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有數宗土地

  • 均已達最小分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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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達最小分配面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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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宗個別分配

與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

07-重劃前位於公共設施

  • 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位於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經以公有土地、抵費地指​配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重劃前各宗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 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 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

09-個別分配規定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 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 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 意者分配為單​獨所有但共有人如提出異 議,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09-現金補償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3條規定辦理

未受分配(不能分配)

重劃前面積 原位置重劃後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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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分配(可分配土地但放棄分配)

重劃後面積 分配位置重劃後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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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需調整分配情形:

1.無法位於原街廓原路街線辦理分配

2.重劃前土地位於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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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定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 於「不影響」原街廓內土地分配位次下,考量 下列原因進行調整分配:

1.臨路條件

2.開發規模

1.發規模考量順序:

依序由原街廓規定開發規模往次一級開發規模調整分配

2.發規模考量順序:

依序由原街廓規定開發規模往次一級開發規模調整分配

3.路用地調整分配: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調整分配:

  1. 同歸戶土地所有權人於其他街廓內亦有土地時不影響街廓內土地分配​位次下,將公共設施 用地優先集中合併分配於同歸戶土地所有權人位 於其​他街廓之土地;若同歸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全部土地均為公共設施用地,得​於不影響街廓內 土地分配位次下,優先集中合併分配
  2. 若集中合併分配致影響街廓內土地分配位次,或 因分配面積過大致無法分配於同一街廓​者,則以 分配土地宗數較少之方案為優先考量
  3. 同歸戶土地所有權人於其他街廓內無土地可供合 併分配時,依調整分配原則辦理。

四: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合併及調整分配流程

◼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條件:

  1. 申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全部權利範圍同意
  2. 於規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

依順位依序辦理分配,各順位分配後,尚有土地且面 積大於該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時,始辦理下一順位 至最後​順位為止。

本府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辦理分配後, 再依後續訂定順位辦理合併及調整分配作業。

04-1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第一順位

◼由本府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分配。

受理時間 :112121113430

04-2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第二順位

04-3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第三順位

04-4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第四順位

04-5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第五順位

◼第五順位:

上開四個順位以外條件之重劃區內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均可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至商一1000、商二​1500、住三1000、住三600及產專1000分配區​塊,惟因無土地位於分配區塊內且分配區塊面積有​限,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土地分配順位。

04-6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

◼重劃前土地位於最小分配面積依新北市畸零地 使​用規則規定之分配區塊者,申請辦理合併及 調整分​配得準用上述第二順位、第三順位及第 四順位等三​個順位之規定。

04-7產業專用區調整分配

04-8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注意事項

◼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無法於上開順位完成分配者,由本府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分配,其分配位置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以個別持分申請者,需符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方得同意申請合併分配。共有土地依據本申請合併及調分配原則完成​上開各順位土地分配作業,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如有共有人提出異​議本府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第4項規定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其分配位置由本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為避免申請合併分配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結果公 告期間提出異議​欲申請回復原有土地分配狀態(即不合 併分配)之情形,故土地所有權人​須於申請書上切結 「本人同意於申請合併分配案件經貴府審查符合分配 ​資格後,放棄原有土地分配狀態,倘因故而須回復合 併前土地分配狀​態,其土地分配位置於不影響其他土 地所有權人分配權益下,由貴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 之。」

04-9注意事項

◼為避免申請合併分配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結果公

告期間提出異議欲申請回復原有土地分配狀態(即不合

併分配)之情形,故土地所有權人須於申請書上切結

本人同意於申請合併分配案件經貴府審查符合分配

資格後,放棄原有土地分配狀態,倘因故而須回復合

併前土地分配狀態,其土地分配位置於不影響其他土

地所有權人分配權益下,由貴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

之。

五: 預定期程、 相關申請書件、 及注意事項

05-1預定期程

05-2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注意事項

04-3相關申請書件-合併及調整分配流程【適用第三及四順位】

04-4相關申請書件

0-1圖示範例

相關應備文件:


申請書-2份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加蓋印鑑章並切結與

正本相符)-1份


印鑑證明-1份

(申請目的:土地重劃)


◼戶籍資料異動或通訊住址異動

  1. 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地址或通訊住址有異動變更者,請填寫資料​異動表並現場繳交至收件處,或親送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以利日後辦理各 項作業時通知之依據。
  2. 原辦理土地登記時身分證字號屬流水編號者,請盡 早​至新莊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以利後續土地分配 歸戶​事宜。

0-2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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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地政局重劃科

(02)29603456轉3417~3495

  • 塭仔圳故事館土地分配諮詢

館址:新北市新莊區三泰路56-7號(工務所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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